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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2009

教学目标:    要求学生掌握我国破产法的概念和特点、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等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 破产程序和破产清算 教学难点: 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宣告的效力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重整程序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六节 破产责任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㈠法律上的破产 首先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它必然伴随着倒闭清算的结果。其次,在法律上常常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在传统的破产法上,这种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强制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变卖,并在债权人中间进行平均分配。 该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而该程序终结,债务人的身份地位丧失。 在企业破产的场合,破产清算必然导致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和出资人权益的丧失。 (二)事实上的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 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能力,发生了财务危机。 是事实状态而非法律状态 当债务人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有各种不同选择。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协商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办法。或者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即使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也可以寻求通过再建程序(和解或重整)程序清理债务 所以,倒闭清算并不是无力偿债的必然结局 三、破产的作用 (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护债务人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三)预防破产 (四)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四、破产法的概念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破产程序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5、《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2006-8-27 8: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 0 0 6年8月2 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五、破产法的特别规范 1、商业银行法 第一,经银监会同意 第二,清算组的组成 第三,破产清算的顺序 2、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 六、破产法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 (三)成本原则 七、破产原因(破产界限)人民法院识别债务人是否破产的标准和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理由. ????(一)国有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 ????根据《民事诉讼法》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八、破产能力(破产资格) 债务人能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企业法人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都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同样自然人也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在日本、德国等过,死者的遗产具有破产能力 九、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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