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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产法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特征 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1906年清朝政府起草了我国第一部有关破产的法律——《大清破产律》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中华民国成立后,以德国和日本破产法为蓝本,拟定了破产法草案,计337条,但该草案并未能公布施行。 1934年,司法行政部曾草拟破产法草案,分实体法、程序法、复权和罚则四编,共333条。同年颁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1935年,立法院民法委员会开始起草破产法,并于同年7月颁布,10月施行。该法分总则、和解、破产、罚则四章,共159条。其在1937年和1980年进行过修改,现仍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草案)》经过不断修改后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最终获得通过。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1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在第十九章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在2006年8月27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得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较旧破产法,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 (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条件 (一)破产条件概述 破产条件,是指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本原因。 (二)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得以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破产或者自己申请破产。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新《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申请 (一)概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能够提起破产案件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1.债务人提出申请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债权人提出申请 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个别清偿无效的效力,共益债务除外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效力 3.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4.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5.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的专属管辖的效力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对于破产管理人产生,应由人民法院指定。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可以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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