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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2(修1)
(三)国际商事示范法 1. 含义与法源地位 狭义:是指以示范法Model law命名的法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电子商务示范法》等 。 广义:是指由学者、专家或由其组成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或者专门机构草拟的法律文本,如示范法、通则、原则等 。 新型的法律渊源,源于上世纪80、90年代 2.特点(与条约相比较) 3.缘起 条约的签订过程往往漫长且困难重重 条约的结构不完整,内容不完善 条约常常不被接受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搁浅 §罗马国际私法协会的两个《海牙公约》的搁置 4.国际示范法的尝试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专家组: 21人(波乃尔等) 进程顺利:1980-1994 结构完整:1994年版:7章118条 2004年版:10章185条 反响强烈:学界、商界、司法等 《通则》反响 ●米切尔·波乃尔:罗马大学教授、协会法律顾问 ◇通则文本成为畅销书 ◇通则在商界迅速传播,并选择适用 ◇通则成为法院、仲裁员的判案依据,用于填补公约和国内法的漏洞。 根据UNILEX 网站统计: 1994-2010年有242件案件适用通则(法院86,仲裁院156;中国法院7件,仲裁院1件) 积极评价 法的全球化思考的极为重要的进步。 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 对商人法最具权威/最有价值的记述。 示范法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 附:联合国的示范法 主要成就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94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 2002年《电子签字示范法》 影响 1998年新加坡《电子商务法》 1999年香港《电子交易法令》 1999年百慕大群岛《电子交易法》 1999年哥伦比亚《电子商务法》 1999年韩国《电子商务法》 1999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 1999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 影响 2000年泰国《电子商务法》 2000年爱尔兰《电子商务法》 2000年突尼斯《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法》 2000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规则》 2002年罗马尼亚《电子商务法》 2002年日本《电子商务解释性指南》 附:我国的示范法 1991年,《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 (四)各国国内法 1.学界争议 否定说:只有调整跨国商事关系的国际统一法才是国际商法的渊源,如条约、惯例等,各国国内法不是国际商法的渊源。(韩健) 肯定说:凡是调整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都是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统一法和各国国内法。(美:杰塞普) 2.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法律选择:适用何国法? 外国法的查明:谁有义务查明? 无法查明的处理? (1)法律选择 适用冲突规范(又称国际私法规范、 法律选择规范)选择法律。 144条: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45 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案例 中国某公司与外国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地点在巴拿马,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外国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年利率15%,期限三年,到期还本付息。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巴拿马国法。 三年后,中国的公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外国银行遂起诉至中国法院。 (2) 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举证证明(英) 法官依职权查明(意) 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 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 .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 .由外国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的处理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徳) 当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法院就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没有根据而予以驳回。 适用或参照本国法(大多数国家) 放弃说、默认说 、假定说、 较好说 归纳与整理 国际商法的概念 调整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法的特点 跨国性、私法性、实体性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示范法、国内法等 课程预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文1-6 /(中英文) * * 无约束力 (软法) 有约束力 (硬法) 法律效力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立法方法 专家 政府 立法主体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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