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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安全之光照亮七彩生活
安全教育的依据 目 录 一、安全形势分析 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十分惊人 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每天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80余人,每年死亡13万余人,伤残70多万人,职业病危害70多万人,一年就有近百万的家庭因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不幸。如果20年累计,那就是2000万个家庭,牵动着社会的安定。 每年直接经济损失15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2000多亿元,共达350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约占GDP的2.5%。 和国际比一比,2005年我国GDP18.23万亿元,1亿GDP死亡1个人,是美国的20倍; 全国人口不算港澳台13.2亿人,一万居民里要死一个人,是美国的2.6倍。 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是第一位的,大概是10.6万人,全国的各种车辆、各种机动车,包括农用机车、摩托车1.1亿辆,万车死亡率10人,是美国的6倍,是日本的10倍。 我国建筑施工事故总量较大 安全无小事,后果很严重 安全就是最大的健康 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安全很重要,一定要重视。说句有技术含量的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八荣八耻” 以重视安全为荣,以忽视安全为耻; 以安全学习为荣,以厌学无知为耻; 以预防事故为荣,以发生事故为耻; 以遵章守纪为荣,以违章操作为耻; 以文明施工为荣,以野蛮施工为耻; 以排除隐患为荣,以应付了事为耻; 以认真检查为荣,以走马观花为耻; 以如实上报为荣,以谎报瞒报为耻。 二、安全法规知识 基本的安全法规知识 1. 《安全生产法》于 2002年6月29日第70号主席令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 安全生产法第3条: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 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联合规定:每年的六月份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法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45条) 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5条) 批评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6条) 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6条)? 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7条) 赔偿权——(除工伤保险外)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48条) 劳保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保用品的权利。(37条) 安教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1条)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三项义务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安全生产法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不得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得签“生死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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