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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商业帐簿(ppt 44页)
第四章 商业帐簿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设置原则: (一)概念:指的是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日本商法中,帐簿有广、狭义之分。后者是按会计法或商业会计法制作的帐簿,是法定的义务;前者除此之外,还有各种会计报表、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 (二)设置原则: 1、自由原则:法律不直接规定商人必须设立帐簿,是否设置由商人自由决定。英美国家如此,但实际上,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制度有相当约束力; 2、干预原则:立法要求商人必须设置帐簿,并对其内容和记帐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大陆法国家多采,我国不准搞无帐会计; 3、折中原则:法律上仅仅规定商人有设置义务,但未规定其内容和记帐方法。日本代表。 二、政府会计和商业会计: (一)概念: 1、政府会计:又称预算会计,指以国家财政预算资金收支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结果所进行的核算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2、商业会计:也叫企业会计,指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其经营资本及其运动采取货币计量和专门方法进行核算和管理的活动。 (二)联系:都使用货币计量,采用同一会计期间,相同的记帐规则和程序等。 (三)主要区别: 1、历史、社会背景和基础角度:政府会计是因为国家和政府力量的强大(我国西周时期就很发达),商业会计则不具有国家性,基础在于发达的商品经济。 2、理论基础和调整法律不同:政府会计理论基础是权力本位论,具有国家意志性,属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后者则是以自然权利观为出发点,属于市场行为,由商法调整。 3、核算原则不同:前者以预算资金为核心,实行基金制、收付实现制;后者以利润为核心,实行经济核算制、权责发生制、永续盘存制。 4、资金运动过程不同:前者主要体现为资金的取得、使用和报销,不存在资金循环和周转的概念。 三、商业帐簿的立法模式: (一)综合立法型,即把商业会计与其他相关法律混合: 1、商法模式:把商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商法典中,基础在于重商主义理论。法、德、日等均是,法国《商事敕令》既有此规定; 2、民法模式:规定在民法典中,基础在于商业会计的自治空间。荷兰、瑞士如此,并且荷兰是世界上至今唯一独立设置会计法院的国家; 3、公司法模式:规定在公司法中,基础在于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代表形式。英联邦如此,我国也是; 4、证券法模式:规定在证券法中,基础在于会计的主要使命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代表; 5、税法模式:规定在税法中,基础在于企业会计数据是征税的主要依据。法国、德国有此规定。 (二)单独立法型 1、单独制定《会计法》,当今世界很普遍,我国1985年的实行“政企合一”; 2、会计法律体系内对政府会计和商业会计分别单独立法,如1935年民国制定《会计法》,另有《商业会计法》。 (三)准则型: 1、会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对会计工作中的一系列概念进行定义性特定语言规则,包括基本规则和具体规则。性质上讲,属于职业道德规范或自治规则。 2、目前很多国家都成立有会计准则委员会; 3、1973年6月,由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九国的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在伦敦成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自成立已经颁布了30多个国际会计准则。 第二节 商业帐簿的备置与记载 一、几项基本制度: (一)会计主体; 1、概念;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之服务并编制会计报表的特定的单位,它为会计工作规定了活动的空间。在现实社会活动中,凡具有经济业务活动的单位实体,都需要和可能用会计为之服务,成为一个特定的会计主体。 2、独立性:一个会计主体不仅与其他会计主体相分离,而且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会计主体还独立于业主之外。惟有如此,才能恰当地核算和报告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和所承担的债务,准确地计算出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会计学中的会计主体与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不同的:会计学中的会计主体,虽也是借鉴法学的主体理论而形成的,但它又与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有所区别,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会计活动,受会计法律规范所调整,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会计主体只有在为法律行为时才是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有些会计关系中的主体一一 如个人并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商事簿记主体,属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制作商事簿记并依法进行商事核算和监督的商人。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商事簿记主体。 (二)持续经营: 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时间上将持续下去,这是商事账簿赖以存在的又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货币计量: 1、概念:就是商事簿记要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来量度一切经济业务。即账簿的记录、汇总、分析和报告的资产、权益、收入、费用,要以货币作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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