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造价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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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决算(造价员)

3、仲裁或诉讼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用何种方式解决争端,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是仲裁还是诉讼。 2. 若双方通过和解或调解形成的有关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仲裁方式的选择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仲裁方式的选择 (2)诉讼方式的选择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有些纠纷并不容易直接适用现有的法律条款予以解决。针对这些纠纷,可以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 号),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司法解释中关于施工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更是可以为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性极强的借鉴。 有类似处理方法可借鉴参考的纠纷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的项目,对于垫资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髙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 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方法 (1)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设计变更的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的方法: (1)阴阳合同的 结算依据 (2)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认可 (3)工程欠款的 利息支付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土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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