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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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江西财经大学 ——课程论文 题目:管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课程:行政法制专题 院系: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学号 姓名:周书域 日期:2010-12-20 管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完善 【摘要】: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行离不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只有不断探索,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行政法制,监督的力度,积极推行行政法制建设,才能促进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问题;完善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意义 我国宪法和法律已经初步建立了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活动,还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体制,抑或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都对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表现是: 1.完善宪政体制。在现代社会,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是构成民主宪政制度的两大基石。 2.制约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权力的负效应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都试图尽量防止和减少权力的负效应的发生,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3.遏制腐败现象。孟德斯鸠说: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通过行政监督揭露行政官员的腐败行为,严惩腐败行为,才能真正维护政府的廉洁,改善和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4.落实民主行政。没有监督,任何民主制度的实现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行政监督是落实民主行政的重要手段之一。 5.提高行政效率。积极的行政不仅要求公正,也要求有效率。故行政监督的意义不仅仅在于遏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还在于积极推动行政机关的行为更符合经济、效率和效能的标准。 三、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现状 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这已是不争的共识。新中国成立60年来,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已初步建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制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正逐步形成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约束体系。这种以内部行政法制监督和外部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为基本特征的监督机制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在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预防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已有的法律规范缺乏明确的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说,我国现行监督体制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已经完美了。实事求是地说,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滞后。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目前行政法制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立法的滞后给行政法制监督带来了消极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并加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立法方面的问题,规定与实际情况的不符,导致是与非、罪与非罪、合法与不合法的界限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清,在监督过程中易引起混乱,这大大影响着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种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远未被重视,监督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除立法权之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但全国人大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独立机构,仅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又如司法监督的独立也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依附性;再如行政监察、审计机构不仅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同时也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专门监督机构因受制于监督客体,难以有效发挥自己的职能;还有舆论监督虽然频度较高,但力度则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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