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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2004年,全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简称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传染病个案信息的网络直报 。 2006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随着传染病防控形势的变化和防控工作的推进,原规范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相应修订,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解读 (一)关于组织机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增加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细化了医疗机构的职责。 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内容解读 (二)关于传染病信息报告。明确了传染病报告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报告病种、诊断与分类、登记与报告、填报要求、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时限等,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和患者身份识别号码等相关要求。 内容解读 (三)关于报告数据管理。明确了传染病信息的审核、订正、补报和查重等相关要求,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审核、订正等要求。 (四)关于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进一步明确了传染病疫情信息的通报和对外发布、动态监控、信息利用等相关要求。 内容解读 (五)关于资料保存。明确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信息资料保存等相关要求,增加了电子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要求。 (六)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系统的变更和调整、网络报告、管理维护、密码管理等相关要求。 内容解读 (七)关于考核与评估。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与评估等相关要求。 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机构、采供血机构不再为责任报告单位 传染病信息报告 (二)报告病种。 1.法定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病毒性肝炎(新增分类:丁肝)、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传染病信息报告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传染病信息报告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如:水痘)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传染病信息报告 (三)诊断与分类。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腹泻病、结膜炎、腮腺炎”------诊断为“感染性腹泻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实验室诊断病例”改为“确诊病例”。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传染病信息报告 (四)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 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效证件或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等身份识别号码;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托机构全称及班级名称。 传染病信息报告 (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信息报告 6、报告的程序、方式和报告时限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首诊负责制。 区域信息平台或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已具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功能的要逐步实现与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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