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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锤炼党性,坚守底线 政党的力量在于党员个体对组织的忠诚 党性: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表现 遵纪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强化执纪,制度统领 监督是个关键! 将制度化监督植入全过程; 制度统领:刚性和实践性 *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纪委派驻全覆盖, 强调监督责任 (三)以上率下,打铁还需自身硬 硬在本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本质; 硬在能力:不断提高驾驭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提高驾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能力; 硬在作风:就是不断改善我们的用人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硬在行动: 损害中央权威必遭严惩 第5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57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开除党籍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第61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不成文的规矩也要处分 第62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链接: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二)组织纪律 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禁止违反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议事规则 第63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者留党察看处分。 和组织讨价还价的时代一去不复返 第65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6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第68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链接: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老乡、战友、校友聚会活动一下还是可以的。 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什么样的老乡会? 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组通字〔2002〕19号) 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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