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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doc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第一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后续监管
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和金属熔炼企业等电离辐射工作单位环境监督检查,确保重点单位2次/年,其他单位1次/年的监督检查频率。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二)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三)配合市环保局每季度的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县环保局对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报上级环保部门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县环保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事业单位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县环保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事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县环保局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议上级环保部门不予发证,督促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事业单位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3)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4)县环保局对获证企事业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项: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 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
2、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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