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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國家公園小灣遊憩區出租經營管理要點.doc
墾丁國家公園小灣遊憩區出租經營管理要點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為本處)為提昇小灣遊憩區(以下簡稱為本區)之遊客服務水準,與提供最佳海域休閒品質及指導海域活動正確技術,以確保生命安全,並灌輸生態保育觀念,以達成自然資源保育之目的,依國有財產法42條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將本區出租優良民間廠商投資經營管理,特訂定
本經營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為本要點)。
貳、本區經營管理範圍內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
參、本區位置:本區面臨台26線省道,位於青年活動中心南側,凱撒大飯店與福華大飯店對面。
肆、經營管理範圍及項目:
管理範圍:停車場及沙灘區域開放空間。
二、經營項目:販賣部、盥洗設施、遮陽傘與休閒桌椅出租。
伍、經營管理方式:經營管理範圍內,以公開評審擇優方式租與民間
經營管理,經營管理期限為6年。
陸、設施功能及用途:本區各項設施之功能及用途,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詳細規定如下:
設 施 名 稱 功 能 及 用 途 一、販賣部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販賣冷飲、潛水
冬季)及游泳器材(租售)、紀念品
及國家公園書刊等。(賣部室內面積為33平方公尺,室外平台面積為240平方公尺。建築材料:木材) 二、沖盥洗設施 提供遊客海域活動更衣、沖水與入廁使用。 三、沙灘區 提供遊客岸際遮陽傘與休閒桌椅休閒活動等使用。 四、停車場 提供遊客免費停車使用。 五、臨時小型管理站 提供現場救護及行政管理。 柒、經營管理規定事項:
一、本區以公開評審方式租與民間經營管理,承租業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本區販賣部、沖盥洗設施、遮陽傘與休閒桌椅出租除依核定標準收費外,停車場免費提供遊客停車,不得藉故收取任何費用。
禁止販售、陳列鐘乳石、石筍、古生物化石、貝殼砂、珊瑚礁石(不論產地)及國家公園法或有關法令所禁止之動植物及其標本與加工製品,以維形象。
不得從事有礙公共安全秩序之活動及其他不法行為。
本區不得從事騎乘水上摩拖車活動,烤肉、野炊、露營、營火、燃放各式煙火炮、仙女棒等活動。
承租業者應依所提經本處核准之「經營管理計畫書」提供服務或商品販賣。商品之租售,其收費標準與調整,應經本處同意後實施,且應公告於明顯處所或標價。承租業者應設置收銀機及開給統一發票或收據。
本區經營管理項目之營業及公休時間,由承租業者自行擬訂,並報經本處同意後實施。
承租業者應為承租範圍內之消費者投保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公共意外責任意外險,並為租借潛水與游泳等器材者加保新臺幣200萬元整人身保險,且為其所受僱之工作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意外險等,各項保險及責任依有關規定辦理。
承租業者未經本處核准,不得任意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原因消失後,應即復業並報請本處備查。
本區內設施(備),除簽約當時已提供者外,其他必需增添之設備或原有設施之修改建與裝潢、附近環境綠地美化佈設,均由承租業者報經本處同意後自行施設。
承租業者所提之「經營管理計畫書」視同契約的一部分,經評選取得經營管理權後,即應照所提之經營管理計畫實施,不得改變,否則視同違約處理。
(十一)承租業者所僱用之工作人員於工作時間內,均應穿著制服及配帶服務證(內須含職稱、姓名),以資識別;工作人員服務態度、禮貌要良好。
(十二)本區內設施利用與環境衛生維護,承租業者應依「國家公園內設施安全與環境衛生檢查項目」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各據點建物設施維護檢查督導項目」之內容確實辦理,並接受本處及有關單位之檢查。
(十三)承租業者不得將本區設施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轉包予第三者經營管理或作其他用途。
(十四)本區內之廣告物設置,未經本處核可不得設置。
(十五)於本區內辦理營業項目以外之活動,應於辦理前7日由承租業者提出計畫向本處申請,經本處許可後實施。
(十六)本區內本處所提供承租業者經營管理之設施(備),承租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除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產生之毀損,由本處負責修繕外,其他之保管維護、修繕或本處同意變更之設施(備)費用,均應由承租業者負擔。
(十七)本區僅能於秋冬季內從事浮潛或岸潛活動,其活動時應遵守下列事項,如遊客、潛水人員及承租業者未遵守下列各項規定,而造成災難事故之發生,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對他人造成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1、於本區從事潛水活動應遵守本國家公園「海域遊憩活動
管理方案」相關規定。
2、未滿14歲之孩童不得從事各項潛水活動。
3、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具有體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合格證照。
4、帶客從事潛水(含浮潛、岸潛)活動者,應持有合格潛 水教練證照且熟悉本區域之水性,每人每次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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