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pptVIP

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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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ppt

建築法第98條規定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內政部為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 訂定「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申請適用情形 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因用途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因構造特殊,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因應重大災難後復建需要,具急迫性之建築物 其他適用建築法確有困難之建築物 申請人 符合前揭申請適用情形者,由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清冊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列明現行建築法令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 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相關工程圖說 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如涉及都市設計審議部分,應檢附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計畫圖說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具危險性建築物應檢具安全防護計畫,並檢附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應設置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並檢附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開工備查 為利營建資料之統計,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起造人應於開工前,填寫建造執照申請書並檢附建築法第32條規定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竣工備查及公安檢查 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起造人辦理竣工備查時,應同時副知行政院及本部,並將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與行政院原許可不合變更之處理 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增建、改建、修建等行為,建築法第9條以外之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變更,建築物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該特種建築物之使用單位應報請該直轄市政府或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變更內容,並應取得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其變更之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應由該直轄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 辦理情形 旨揭計畫經本部102年11月6日召會審議,研商結論請鐵工局協調基隆市政府儘速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法定程序,並依與會委員、機關代表及作業單位審查意見補正相關資料後送本部,再將全案報陳行政院建請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物 行政院已於103年7月11日許可本計畫為特種建築物 遭遇問題一 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均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致無法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 解決方式一 「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鐵路使用)案-( 配合火車站遷移變更都市計畫)」 已於103年2月10日經基隆市政府 發布實施 另都市設計審議已於103年5月12日由基隆市政府核備 遭遇問題二 地上地下站體突出建築線 解決方式二 在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前提下,原則同意本案排除建築法第5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條有關突出建築線之規定。惟如涉及都市計畫,仍請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鐵工局洽基隆市政府依規定取得相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並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於送請基隆市政府開工備查時,一併檢附 遭遇問題三 無法依「基隆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設置無遮簷人行道 解決方式三 在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前提下,原則同意本案排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7條有關留設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 惟申請排除「基隆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4條第2款部分,因該標準係基隆市政府參照當地情形及實際需要所訂定,爰請鐵工局洽基隆市政府同意 辦理情形 旨揭計畫所屬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停車場及附屬設施等建築物,擬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申請核列為特種建築物1案,前經行政院100年12月30日函請臺中市政府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圖說,並完成土地產權移轉及都市設計審議等事項後,再行陳報 捷運用地之高架車站是否需申請特種建築物 高架車站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建築物,除應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有關捷運用地之使用外,並應循建築法程序申請建築執照或特種建築物許可 另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車站、變電站、行控中心、機廠、停車場等建築物,請准依建築法第98條規定核列為特種建築物,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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