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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汽车零部件永久性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汽车零部件上标示永久性标识的分类,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和金属、电器件永久性标识的范围、要求、位置及出口车型海外认证零部件标识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新开发的汽车零部件,在产车型和已开发车型零部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C/T 797-2008 汽车塑料件、橡胶件和热塑性弹性体件的材料标识和标记 3 术语和定义 3.1 黑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的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由供应商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2 灰匣子件:由川汽负责布置及外形的周边条件设计,并提出产品功能要求和技术状态描述。由川汽与供应商共同承担内部结构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供应商的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需得到川汽的书面确认。供应商负责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设计确认后,川汽可根据装配要求与供应商修改零部件的外形装配结构。 3.3 白匣子件:由川汽负责进行设计,并对产品设计结果负责。川汽负责向供应商提供设计结果,包括所有3D数模、2D图纸、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试验要求、功能要求等技术资料,供应商进行产品生产所需的工装模具、检具以及其它生产和物流器具的开发,并提供最终的符合要求的产品。 3.4 可回收利用标识:用于标识汽车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的标识,其包含构成部件材料的相关信息。 4 永久性标识分类 永久性标识的标记分以下两类: a)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 b)金属、电器件。 5 塑料件、橡胶件及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永久性标识 5.1 一般性塑料件 5.1.1 标识的构成 重量≥100g的塑料件应有标志标识。标志标识由A、B两部分构成。 5.1.1.1 A部分的构成 A部分由川汽企业标志英文字母YEMA、产品型号、供应商代码、件号(同图样号)、生产日期等五部分组成。件示意图1 注:途中“产品型号”仅为位置标志,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图1 标识A部分构成 5.1.1.2 B部分的构成 B部分由回收利用标识符号及材料标识两部分构成,见示意图图2 图2 标识B部分构成 5.1.1.3 A、B两部分的排布 A、B两部分的标识要求在零部件的同一平面内显示出来,在部件的表面积大小允许的情况下,B部分的标识要排在A部分标识的右侧;如果表面积大小部允许A、B两部分标识左右排布,可将B部分的标识排在A部分标识的下侧,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在图纸上进行标示;如果受部件表面积大小的限制,则A、B两部分标识的具体位置由设计人员视具体情况在图纸上分别进行标示。 5.1.2 A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 5.1.2.1 “企业标志YEMA”:“YEMA”的样式要求按川汽的相关规定,每个字母的高度为10mm。 5.1.2.2 “产品型号”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零部件按照行业规定制定的代号。附录A中的零部件必须标志产品型号,其它部件可依据需求进行标志。 5.1.2.3 “供应商代码”按川汽给定的代号。 5.1.2.4 “零件号”(同图样号),指所标识件的代号,当制品为左右对称件时,应在左侧件号前加大写L,右侧件号前加大写R。 5.1.2.5 “年、月、日”(生产日期)采用指针式日期表示法进行表示,图中年、月、日的圆的直径为10mm;若因材料原因此尺寸不能清晰表示日期时,可适当增大,以清晰为准;若有特殊要求须用批次号表示时,按特殊要求进行标志。 5.1.2.6 除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字体均为黑体,字高5mm。在现有的技术、几何形状等原因影响识别时,则可对字体高度进行调整,但必须清晰可辨。 5.1.3 B部分标识构成的各部分要求 5.1.3.1 回收利用标识符号指的是三角形的回收符号。 5.1.3.2 “材料标记”应符合QC/T 797-2008的规定,见表1。 表1 一般性塑料件材料标记 分 类 实 例 备 注 说 明 代 号 单一聚合物或共聚物 聚丙烯聚合物 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PP< >ABS< 共聚混合物或合金制品 聚碳酸酯和丙烯晴-丁二烯-苯乙烯(ABS)的混合物,聚碳酸酯是主要成分 >PC+ABS< 主要成分应在前边 特征(已改进 聚氨酯泡沫塑料 >PUR-E< 填充与增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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