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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六十四条 。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生产例会; (三)安全生产奖惩;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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