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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灯具 GB17945—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3批准 2000—10—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IEC 598—2—22(EN60598—2—22):1994版、ISO 6309:1987、CEN/T 169WG3N661:1996版和日本标准JIL 5022:1993,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和验证工作。同时也采用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4—19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中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电源性能、标志灯表面亮度等技术指标主要参考了IEC598—2—22中相应要求;标志灯图形采用了ISO6309中的图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元亨电子资讯有限公司、深圳恒生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正华盛应急照明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星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福州万友企业集团、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赵英然、王玉祥、张伟、金光辉、李丁、严洪。 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灯具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消防应急灯具,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消防应急灯具,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GB16838—1997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消防应急灯具 火灾发生时,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标志和/或照明的各类灯具。 3.2 消防应急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和/或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3.3 消防应急标志灯 用图形和/或文字完成下述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a)指示安全出口及其方向; b)指示楼层、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c)指示灭火器具存放位置及其方向; d)指示禁止人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 3.4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3.5 应急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非主电电源。 3.6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和检验器件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1m距离以内)的消防应急灯具。 3.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集中供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3.8 子母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9 独立型消防应急灯具 独立完成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的消防应急灯具。 3.10 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由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3.11 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由母消防应急灯具控制子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状态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3.12 终止电压 过放电保护部分启动,消防应急灯具不再起应急作用时电池的端电压。 4 分类 4.1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a)自带电源型; b)集中电源型; c)子母电源型。 4.2 按用途分为: a)标志灯; b)照明灯; c)照明、标志灯。 4.3 按工作方式分为: a)持续型; b)非持续型。 4.4 按应急实现方式分为: a)独立型; b)集中控制型; c)子母控制型。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5.1.2 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5.1.3 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组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其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文字构成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15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且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文字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应不小于3cd/m2,最大亮度应不大于300cd/m2,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应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5.1.4 照明灯从主电源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时,其光通量应不低于光源在额定电压时光通量的7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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