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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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书.doc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书(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   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由珠海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珠海“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四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珠海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珠海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七) 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 聘请珠海“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 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参与确定珠海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 参与确定珠海“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参与确定与珠海“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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