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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案例分析和执法文书点评文稿
统计案例分析和执法文书点评文稿
一、统计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10月11日,A市统计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送达《统计稽查通知书》,2010年10月13日根据稽查通知书的要求指派两位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统计稽查。稽查中,两位执法人员首先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和统计执法检查证,通过稽查发现: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1-9月“利润总额”为10016千元,而该单位在所上报的2010年9月份《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号:B202表)统计报表中,上报2010年1-9月“利润总额”为8819千元,相差1197元,违法数占实际应报数11.9%。A市统计局稽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统计员身份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以及相关会计凭证、报表,并由该企业负责填报报表的统计人员、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又单独询问了统计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笔录中,统计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由于事实清楚,2010年10月15日,A市统计局决定予以补充立案进行查处。2010年10月30日,A市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0年11月10日,A市统计局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叁仟元人民币的罚款。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交纳罚款。
【分析】这是一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案例。该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现就以下几个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该案事实清楚。通过稽查发现: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1-9月“利润总额”为10016千元,而该单位在所上报的2010年9月份《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号:B202表)统计报表中,上报2010年1-9月“利润总额”为8819千元,相差1197千元,违法数占实际应报数11.9%。统计人员在调查笔录中对违法事实也供认不讳。
二、该案证据确凿。该案例的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统计员身份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若干份和统计人员询问笔录、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以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询问笔录均有统计员签字认可,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从提取的证据来看,可以说是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三、该案程序合法。 稽查程序主要包括:通知—亮证—检查—取证。具体情况是,在稽查该单位前的2010年10月11日,A市统计局印发稽查通知书,以直接送达的方式把稽查通知书送达到某科技能源有限公司,并带回了盖有该公司印章和收件人签名的送达回证。2010年10月13日,A市统计局稽查组一行二人到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稽查中,执法人员首先出示了国家统计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省政府印制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稽查组人员根据稽查通知内容,确定利润总额这一指标作为本次检查的主要指标。经稽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做了数据现场稽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复印了相关资料。由于事实清楚,2010年10月15日,A市统计局决定予以补充立案进行查处。2010年10月30日,A市统计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0年11月10日,A市统计局又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该案定性准确、量罚得当。该案例中该单位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与实际不相符,而且又无法证明所上报统计局的数据真实性,因此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该案中,违法比率达到11.9%,但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说明情况,及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减轻考虑,所以A市统计局对该单位作出叁仟元人民币的罚款,符合2010年7月实施的《浙江省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属量罚得当。
二、执法文书点评
【文书题例】
富阳市统计局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0年 9月 2日10时 40分至 11 时00 分
询问地点:新*****工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被询问人:姓名:董*萍 性别: 女 职务:统计员
身份证号码: 33012319721****328
工作单位:新*****工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13806***633
住所: 富阳市高桥镇高尔夫路178号第一幢
询问人: 叶炳良 方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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