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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道路駕駛考驗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臺北市區監理所-公路總局.doc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小型車路考 場地、道路 駕駛考驗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前言
為改善汽車考驗制度,以提升駕駛人駕駛技能及改善駕駛習慣,並回應輿情反應,以辦理「小型車道路駕駛考驗」制度。現階段採「現行場地考」及「場地考+道路考」雙軌實施,應考人擇一選擇。應考人通過筆試後,先進行場地內測驗基本駕駛能力,續至道路實測應用駕駛能力,若參加道路考照未合格者,可於當日再選擇「現行場地考」或「場地考+道路考」複試乙次的機會。
道路駕駛考驗(以下簡稱路考)實施程序規定
路考實施執行程序 一 主監考人員依據下列事項實施路考
應考人上車時,主監考人員應詳核應考人身分證件、學習駕照及駕駛執照登記書,考驗前請應考人於汽車駕駛人道路駕駛考驗成績紀錄表(以下簡稱考驗紀錄表)上簽名。
為確保路考的公正性,應依序由下一名應考人同搭考驗車於右後座,主考人員應於副駕駛座擔任評分,監考人員應於左後座協助考驗。
考驗員在路考中,應提早告知指示事項必須給予應考人有充分反應時間,並以手勢明確的指出行進方向,否則不得扣分。另除告知考驗路線、扣分後之矯正措施及防止危險的指示外,不得作其他言語之交談。
路考成績紀錄表之紀錄
考驗員應確認應考人於考驗前是否於考驗成績紀錄表上簽名。
考驗員應依路考評分標準,詳實於考驗成績紀錄表登載於扣分項目及成績,並於簽章欄內簽章。
扣分時,應在考驗成績紀錄表上,使用計分標準的「簡略記號」,將扣分項目及發生路段記入。
符合停止路考扣分標準時,除於考驗成績紀錄表記入,違反指示及特殊路考的停止標準事項記載於空白處簡述其理由。
應考人於路考中申請放棄考驗時,將其內容記入成績表的空白處,再停止路考執行。
考驗路線及起、終點之解說 1.主、監考人員依據監理所站或駕訓班所指定考驗路線,向應考人解說考驗路線、起點、終點及考驗項目,如應考人對考驗過程無疑義後,即開始路考考驗。
2.應告知考生於路考過程中,當主考官有察覺其有危險駕駛發生前,會代為踩煞車或控制方向時,應尊重其主考官之專業知識及技能。 二 執行路考考驗條件如下
計分的範圍
從應考人做行駛前檢查開始到下車為止間之考驗過程,所有駕駛行為皆列入計分。
計分方式 原則考驗員以直接目視及利用後照鏡為主,以攝錄影設備為輔。 三 評分方式
考驗之計分係依據汽車駕駛人道路駕駛考驗成績紀錄表所規定扣分科目評分。
計分以依全部扣分分數加以累計,如扣分超過30分時,將扣分項目紀錄於評分標準中,其總分不予計分並劃 × 。 四 道路考驗之防制措施 盡量以事故未發生前,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發生後在來處理
如有下述情形之一者,考驗員得予輔助加以防制。
1 違反評分標準中所規定之危險行為
2 道路狀況有危險致違反法規時
3 道路狀況有危險須以駕駛操作時
有妨礙交通順暢之違反法規或須以駕駛操作時,應給予注意加以矯正。 五 合格標準 路考 含場地及道路考驗 成績以100分為滿分,70分以上者為合格。 六 停止考驗之情形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應停止考驗 已在研議事故發生前,應注意而可注意卻未注意之狀況細節部分
在路考考驗前,如發現應考人有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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