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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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2016年7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霄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坚持做到“五公开、三统一”: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只适用于2016年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云陵镇威惠庙片区(具体范围以《2016年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云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具体由云霄县云陵镇人民政府、云霄县房屋征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 安置地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住宅就地安置地点: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异地安置地点: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改造建设云糖路西侧安置房。店面安置地点:云霄县江辉路威惠庙片区改造建设安置房店面。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帐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1. 产权调换;2. 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应安置面积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云霄县人民政府公定契》或云霄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定买卖契等权属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文书,以有效证书和文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公定契、公定买卖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三)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八条二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执照等),认定为手续完整。 (四)应安置面积认定: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实际面积小于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时,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实际状况相符。 (六)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县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产权认定组认定,对部分手续不完整房屋或土地认定及处理办法,由产权认定组提出方案,报本片区改造建设协调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凡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新建安置房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征收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双方仍有异议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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