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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监事会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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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监事会制

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制度 【】【】 1602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一制度发展和完善是在其被引入德国《股份法》后。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一级机关,并不是随着公司的产生而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一定的社会政治及经济发展条件决定的,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复杂的过程。在个体业主制和合伙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问题。自公司制度产生后,受到有限责任的刺激,投资者众多,假使每个股东都拥有决策权,将会使股东间彼此协调的成本趋于无穷大,降低公司资和的效能。于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将公司的经营权转移到一小部分人手中。这种分离导致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其中,所有者因从激励经营者出发,一方面会赋予经营者很大的权力空间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以尽其才;另一方面,也会防止经营者滥用其权力,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借助于相应的法律机制对经营者的权力进行监督。于是,监事会制度作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便应运而生。 (二)监事会制度的理论依据 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传统的制度安排,其产生并非一个历史的偶然,而是有着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正是在这些理论基础之上各种模式的公司监事会制度日趋成熟与完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1.代理成本理论 现代公司与古典企业最显著的区别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东并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财产,而是委托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各项财产,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理论是詹森和梅克林(1976)从企业所有权结构入手提出的理论。所谓代理成本,就是代理问题所衍生出来的成本。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解决代理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努力探索,形成了代理理论。代理理论旨在使受自我利益驱动的代理人能以委托人的效用目标作为行为准则,使代理成本最小化。这样,就需要建立一套既能有效地约束代理人行为,又能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目标和委托人利益而努力工作,从而大大降低代理成本的机制或制度安排。为此,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种种设想和方案,建立监事会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的行为,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 2.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并由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学说。三权分立学说的精髓就在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因为“一切有权力使用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近代以来,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会身上,股东会的权利弱化,董事会的权力不断扩张。面对权力日益膨胀的董事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经营者的权力迅速膨胀,而所有者的权力逐渐萎缩。于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对抗失去了平衡,在这种力量失衡的状态下,必然会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为重新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遏制经营管理层潜在的权力滥用,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的监事会的产生也就成为一种历史必然了。 二、我国现阶段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致于被绳之以法或者使公司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见到监事发现并加以制止。监事会制度徒有虚名,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已成公认的事实。 1.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 据学者对52家新上市公司的监事经理人员所作的调查统计,有相当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都掌握在“自家人”手中,关联企业内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间兼职、变相兼职的现象普遍。我国公司监事会中基本没有专职监事,监事身兼数职,无法在身份上独立。股东监事更是完全被大股东所操控,仅仅是一个摆设而已。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73%的公司监事会主席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多数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和其他监事会成员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这样,监事会成员就和董事、经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真正的独立。 2.监事会履职不到位 财务监督权应当是监事会工作的重点,公司法在形式上赋予了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但是监事会的财务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通,既无足够的人力资源,也无财力支持其聘用专业机构履行检查的职责,其经常性工作就蜕变未对公司的中期报告、年终报告实施橡皮图章式的“审核”,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虚假财务报表、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实施关联交易行为在监事会并未遇到“防火墙”。在业务的监督中,监事对业务活动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公司经营层的违法违章行为也无法采取强有力的制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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