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法律与电影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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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法律与电影详解

影片介绍 影片短评 法律概念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一级谋杀罪,是指非法施行杀人行为且兼具“杀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划”者。是美国刑法中谋杀罪的一种。美国大多数州,一般把谋杀罪分为两级,即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有的州还分成两个以上的等级,目的是视谋杀的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一级谋杀罪,包括预谋杀人,由于过失至多数人死亡,以及在犯其他重罪(如纵火罪、强奸罪、抢劫罪、夜盗罪及掳人罪)过程中杀人的情况。宾夕法尼亚州刑法规定,凡犯一级谋杀罪者,应由陪审团裁决,分别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精神病(insanity)辩护规则是美国刑法中的排除责任能力的一般抗辩事由,指因为精神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识别其行为非法性时,被告人对该行为不负责任。美国刑法理论上都承认犯罪行为与一种确定的精神因素Mens Rea有关,认为一个缺乏形成犯罪故意精神能力的人,特别是在故意使该罪要件的场合,不能依法应承担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责任。这种被称为法律上的精神病患者。 麦克·纳顿条例,1843年,麦克·纳顿因谋杀罪而受审。麦克·纳顿受妄想的支配,企图杀死当时的英国首相皮尔,由于他不认识皮尔,结果杀死了皮尔的秘书。在审理中,麦克·纳顿的律师十分机智地说服了陪审团,称麦克·纳顿患有精神病,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不知道他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法庭最终判麦克·纳顿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这一案件的裁决,成为英国、美国等判定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依据。 延伸知识 我国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司法处遇 深度思考 ? 一、精神病辩护制度存废之争 二、精神病法律标准之争 精神病辩护存废之争   美国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其传统法律制度均具有英国的血统,美国的精神病辩护制度无疑也可寻根于英国。虽然关于英国的精神病辩护法律制度确立于何时学者间存在分歧,但多数学者认为在英国这一制度确立于爱德华一世(Edward I (1272-1307)))时期。自从精神病辩护制度确立以来,关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一些针对政治名人的暴力实施者被裁定无罪后,废除精神病辩护的呼声就愈加高涨。1843年的迈克纳顿(MNaghten)刺杀英国总理案和1981年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刺杀美国总统案就是很好的例子。主张废除精神病辩护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   一是认为精神病辩护被滥用。因为精神病是无罪辩护的理由,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为了逃避惩罚,会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其中就包括提出精神病辩护。如果精神病辩护成立,行为人就无需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正是这种诱惑,许多不符合精神病法律标准的行为人会重金聘请精神病学专家为其作证、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以开脱罪行。正因为如此,有人抱怨:被告人经常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病辩护,而且这种辩护总是获得成功。在1981年的一个全国性调查中,87%的公众认为被告过度使用精神病辩护且总是辩护成功。 二是认为精神病辩护不利于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既然精神病辩护可能被滥用,行为人(特别是那些具有一定程度精神缺陷但不符合精神病标准的人)就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实施危害行为后可以基于精神病的理由而逃脱惩罚。三是精神病辩护成立后行为人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和接受矫正,难以和其他犯罪人一样作为正常人回归社会,可能再次危害社会。有人认为:“废除精神病辩护就可以使社会免予这些危险者的危害。”?不过,精神病辩护保留论者对上述理由进行了反驳。首先,他们认为精神病辩护被滥用的观点是一种臆测,没有经验研究作为基础。相反,精神病辩护领域的众多经验研究表明,精神病辩护在审判中只是较为罕见的现象,成功的精神病辩护则更是极为罕见。以精神病辩护存废争论较为激烈的1980年为例,美国全国仅有2542个被告人因为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并被送往精神病医院。对美国八个州的研究表明,提出精神病辩护的被告人不到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百分之一。提出精神病辩护的被告人获得成功的只占提出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四分之一。其次,他们认为不但精神病辩护可能被不当利用而有损刑罚的必然性,其他的辩护理由也存在同样的缺陷。如果有这一缺陷就要废除的话,其他辩护理由存在的必要性均可受质疑。退一步说,“即使这样的理由正确,这也不是废除精神病辩护的理由,相反应当教育公众精神病辩护的实际意义之所在”。再次,他们认为,因精神病而被裁定无罪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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