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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野下的死刑存与废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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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野下的死刑存与废详解

依法治国的概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为何要依法治国? 1. 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全一致。(思想、组织、政治) 2.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3. 实现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 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5. 实现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忽略法治,法律没有形成体系,法治破坏严重。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期间,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法治开始兴起。 三、十五大到十八届四中全会,逐步完善法律体系,法治逐步深入人心。 四、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我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4年前法治的模式 整体上看,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国家的侧重点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这一时期依靠的主要是政策、道德。 导致:贫富分化、生态环境恶化、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腐败严重等现象。 后果:影响社会的公正,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越来越多,最为可怕的是带来了人性的沉沦和溃败。 今后法治的方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这样,才能重拾民族凝聚力和政府的公信力,建立符合人民需要的社会秩序,将权力放在制度的牢笼中,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依法治国应该废除死刑吗? 首先,废除死刑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其次,废除死刑体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第三,废除死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 第四,各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废除死刑。 一、死刑存废之争与人权理论的兴起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兴起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64年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率先提出废除死刑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莫不把死刑的存废问题作为刑法上的重大课题加以研究。而围绕死刑的利弊及存废问题,学者们也各抒己见,展开了长达200多年的争论,并且现在依然继续。 卡利亚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从国家刑罚权的角度, 认为国家没有处死公民的权力;二是从死刑本身的缺陷出发,论证死刑存在着许多弊病:三是从死刑的于面效益不如无期徒刑的角度,论述了死刑的无效和不必要性。贝卡利亚甚至还从人道性死刑发难,他指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足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二)死刑废除论者的主要观点 继贝卡利亚之后,又有很多死刑废除论者纷纷涌现,其主要 观点如下: 1、生命权是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人权以生命权为逻辑起点,生命权是人的一切权利之本,人的所有其他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而存在。 2、人的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生命神圣意味着生命来自上帝,具有与生俱来性,即任何人只要出生为人,便拥有不受国家法律约束的生命权。 3、死刑具有不人道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死刑产生于野蛮的原始复仇习惯,与现代文明社会不协调,有悖社会的进化和人性。 4、死刑不是保护普通人生命权所必需的刑罚。 5、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死刑无存在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较为轻缓的刑罚足以有严厉的惩罚性和制止犯罪的效能时,死刑就无存在的必要性了。 (三)死刑保留者的主要观点 1、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人们在建立社会契约时所让渡给国家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在内。 2、保留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才是不入道的,因为这样就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废除死刑就是不重视受害人和其他守法公民的人权。 3、死刑是剥夺某些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的最有效手段,同时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具有的特殊威吓效果,故对于犯罪的特殊和一般预防都是必要的。 4、死刑与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规定并不矛盾,相反,死刑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国家禁止杀人的法律得到执行。 5、自由刑会使社会花费更大量的财富,而死刑更为经济。 6、保留论者认为,对重犯罪人不处死刑违背罪刑等价原则,而废除论者所说的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也并无差别和幅度可言。 世界各国死刑现状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9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目前世界上有影响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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