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第03章贷款业务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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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章 贷款业务核算 * 第03章 贷款业务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第三节 委托贷款业务核算 第四节 贷款呆帐准备核算 *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的含义和种类 (一)贷款的含义 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定一定期限归还本息的经济行为。 (二)贷款的种类 1、按偿还期限划分: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 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及以内的各种贷款。 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 *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2、按银行承担的责任分类: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而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3、按贷款的保障程度分类: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 4、按贷款对象分类: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 5、按还款方式分类:到期一次偿还和分期偿还 6、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二、贷款核算的原则 1、本息分别核算 2、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3、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三、贷款业务程序 贷款申请、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等程序。 *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四、科目设置 表内科目: 1、贷款 2、利息收入 3、应收利息 4、贷款损失准备 5、资产减值损失 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一、信用贷款核算 1、发放: 借:贷款——**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 2、收回: 借:吸收存款 贷:贷款——**贷款户 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3、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到期日前和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限:短期贷款不能超过原贷款期,中长期贷款不能超过原贷款期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 4、逾期信用贷款核算 借:贷款——逾期贷款——**贷款户 贷:贷款——**贷款户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二、担保贷款的核算 1、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均可申请抵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抵押贷款按抵押品价值的50%-70%发放,一般不得展期。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的规定,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第二节 自营贷款业务核算 4、担保物的核算 (1)收取担保物: 表外,收入: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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