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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 是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代表国家或政府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退休等实施管理的组织,它是由若干个担负公务员管理任务的机关构成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属于国家人事行政机关,是政府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门。 2.1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和职责权限 2.1.1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形式 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 2.1.2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公务员管理 机构的主要 职能 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综合管理机构行使审核、审批权 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其他人事决定权 辞退权 任免权 升降权 奖惩权 考核权 录用权 部门执行机构 的管理权 2.2 我国人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1949年11月,我国成立政务院人事局,作为政务院的直属机构。除政务院人事局外,当时还在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内务部设有人事处(司),分管各系统的人事业务。 1950年11月,政务院人事局和政法委、财经委、文教委、内务部的人事机构合并,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这一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人事管理机构,各大行政区设立人事部,各省设人事厅,直辖市设人事处,专区、县设人事科。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撤销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业务范围比中央人事部缩小。 1959年,国家机构精简,撤销国务院人事局,在内务部设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原国务院人事局的全部业务工作。 1968年,内务部撤销,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也随之撤销。地方各级政府的人事机构也大多被撤销,这一状况继续将近10年。 1978年3月,恢复建立民政部,部内设政府机关人事局,其职能与原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相同。地方各级政府的人事机构也陆续恢复。 1980年,国务院将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其职权比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有所扩大。 1982年,国务院将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委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人事部。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职能作了较小调整。 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在职能调整的基础上,明确了国家人事部的职能是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 2008年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3 国家公务员局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公务员制度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对公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2.研究制定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交流、回避、奖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 3.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履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4.研究拟定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 福利制度; 5.组织协调公务员员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6.对下级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 事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 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 国务院各部委 内设的人事司(局) 办事机构 直属局 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同时受人事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各部门的人事机构是设在部门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担负公务员管理的执行职能。 其职责主要是:在本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规及政策,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承办本部门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业务。 国务院各部门 人事机构管理 范围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只负责本部门机关业务类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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