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氧化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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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氧化铕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稀土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稀土 1.2 商品代码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数量(单位::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稀土的含税为 元/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库五、交收时间 5.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稀土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现货交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2 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标准品为Y2O3 0.0002 非稀土杂质 Fe2O3 0.0003 Cao 0.001 CuO 0.0006 NiO 0.0005 PbO 0.001 SiO2 0.002 ZnO 0.001 Cl— 0.01 灼减(质量分数)/%,不大于 1.0 产品的中心粒径(d50)为2.5um~6.0um 6.2 稀土氧化铕的包装为桶装,外层为直径42cm高50cm的漆包铁桶,内层为双层塑料装包装,每桶稀土氧化铕净重50kg。 6.3 每一存货凭证对应的稀土氧化铕,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现货交收办法》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的; 10.2.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 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现货电子交易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稀土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稀土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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