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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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回采率实施细则13.9.13

山西省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煤矿。 第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细则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提高生产煤矿回采率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储量管理和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五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属五大煤炭集团、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辖(属)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 第七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薄、厚煤层,难采、易采煤层,优质、劣质煤层应进行合理配采。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 炼焦 用煤 长焰\不粘\ 粘\贫煤 无烟煤 褐煤 最 低 可 采 厚 度 (m) 井工开采 煤层倾角 <25° ≥0.7 ≥0.8 ≥0.8 ≥1.5 25°~45° ≥0.6 ≥0.7 ≥0.7 ≥1.4 >45° ≥0.5 ≥0.6 ≥0.6 ≥1.3 露天开采 ≥1.0 最高可采灰分Ad(%) 40 最低可采发热量 Qnet,d(MJ/kg) - 17.0 22.1 15.7 通过薄、厚煤层,高、低灰煤层配采或地面配选,配采灰分可以达到40%以下、发热量符合要求的煤层也应开采。 第九条 生产矿井必须遵循合理开采程序,不得因开采下部煤层而破坏上部煤层;对兼并重组后存在 “蹬空” 的煤层,不得随意弃采;经论证能够进行开采的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查批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煤矿地质勘查、煤矿设计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煤炭工业厅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第十一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井工煤矿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露天煤矿是指采掘场采出煤量。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第十二条 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8% 1.3-3.5m ≥83% ≥3.5m ≥78% 采用水力采煤时,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3% 1.3-3.5m ≥78% ≥3.5m ≥73% 第十三条 开采非特殊和稀缺煤类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5% 1.3-3.5m ≥80% ≥3.5m ≥75% 采用水力采煤时,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80% 1.3-3.5m ≥75% ≥3.5m ≥70% 第十四条 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73% 1.3-3.5m ≥83% 3.5-6.0m ≥87% ≥6.0m ≥97% 第十五条 开采非特殊和稀缺煤类露天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 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 ≤1.3m ≥70% 1.3-3.5m ≥80% 3.5-6.0m ≥85% ≥6.0m ≥95%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逐级提出申请,由省煤炭工业厅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采区地质损失量或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 20%、15%和10%的; (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第三章 储量及回采率管理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健全生产煤矿储量和回采率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储量管理和回采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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