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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000102403 行政许可 涉 路 工 程 建 设 许 可 服务指南 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发布 2015-09-21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3705000102403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支队 (三)申请主体:在国省道沿线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受理地点: 东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各路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依据 1.《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4.《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5.《路政管理规定》(2002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2 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取得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涉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等铺设电缆等设施; 5.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6.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申请材料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证核发、换发,应当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县区公路局(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路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1.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纸质版) 2.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纸质版) 3.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纸质版) 4.《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纸质版) (八)办理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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