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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或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含首次、扩项、复查、法人性质变更、人员(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标准(方法)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变更、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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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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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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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以下事项申请人须加以关注: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二)若检验检测机构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可由其法人授权,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法人单位承担,并予以明示。
(三)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四)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取消需要具有3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准入规定。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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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首次(复查、扩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食品)计量认证需提交的材料a)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 b)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一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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