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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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

原载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史分期和分析框架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都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李鹏委员长在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这个法律体系。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里所使用的 “初步形成”、“基本形成”、 “形成”表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分阶段实现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形成的。改革开放的30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关键的意义,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凭空产生的,改革开放前30年的探索为后30年的发展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走过60年,如何划分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阶段,学者们见仁见智,有不同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各个部门法发展的不同步性,其历史阶段上的差异,我们确定以时间顺序,每10年一个阶段。考虑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国家领导人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有五年计划的传统,在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上以10年为一周期的划分,可以比较充分显示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前后30年以及其中的不同时段的变化。这样,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分为六个阶段,即1949-1959年,1960-1969年,1970-1979年,1980-1989年,1990-1999年,2000-2009年。这六个阶段又可以分为前30年和后30年。前30年指上世纪50年代(包括1949年)、60年代和70年代,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分水岭,从1979年进入后30年,包括上世纪80、90年代和本世纪第一个10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成熟总是相对于不成熟而言的。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马克思说:“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根据同样的道理,衡量不同阶段法律体系的结构,我们以成熟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基准。按照全国人大所提出的现行中国法律体系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我们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划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所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统计》(2008年版)已经对截止2008年2月我国现行的229件法律分部门的做了划分,尽管这种划分不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参考这种划分,增补其后直至2009年底新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各个阶段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分类,以揭示不同阶段法律体系结构的特点。 本研究主要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中央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为中心,同时参考不同时期的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共中央文件。一是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材料齐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二是由于在缺乏法律的情况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数量巨大,一时难于进行恰当的分类;三是由于中央文件一直在我国各项立法中起着指导作用,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作用更为明显。 如表2-1所示,我们对各个阶段中国法律体系的研究从三个维度进行,第一,立法数量,包括制定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的数量;第二,立法种类、各类立法的比重和主要内容;第三,标志性的立法成果。 表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分析框架 立法数量 立法种类、比重和内容 标志性立法 1949-1959年 1960-1969年 1970-1979年 1980-1989年 1990-1999年 2000-2009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前30年 2.1 1949-1959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立法数量 在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头十年,共制定法律及有关法律的决定114件,其中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9件,平均每年5.8件;全国人大召开以后制定85件,平均每年14.2件。很明显,全国人大作为专职的最高立法机构的建立对50年代立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50年代立法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1954年以后到1958年的立法数量一直保持在10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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