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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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1.0.1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正确实施,保障建设工程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0.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一切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及作业人员,在施工活动中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0.3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凡涉及到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本规程尚未涉及的内容,必须由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确保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执行和遵守。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2.0.1 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己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实行围挡作业。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围挡高度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出入口应固定并设置大门和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人员并建立门卫制度。禁止与施工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2.0.3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设计和实施,应有利于生产并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爆、防震、防雷及卫生等要求。 2.0.4 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应符合总平面布置图的布置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保持生产与生活用房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和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2.0.5 施工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应有明显划分,有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主体楼层内不得兼作宿舍和办公室。 2.0.6 施工现场内场地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有大面积积水。现场道路应有硬化措施且保持畅通。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有交通指示标志,必要时,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并设专人管理。 2.0.7 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并设置标志牌,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 2.0.8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0.9 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2.0.10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2.0.11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2.0.12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拆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2.0.13 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2.0.14 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2.0.15 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 2.0.16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2.0.16所规定的数值,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0.17 基础坑槽施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渗水或支撑走动,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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