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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与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4拆迁与加固
3.4.1开工前,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施工、拆迁、技术、安
全等有关管理人员赴现场落实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完成的
拆迁工作情况。凡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拆迁项目未完成,严禁进
场施工。
3.4.2当建设单位依合同文件规定,委托施工单位代理工程范
围内的拆除工作时,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施工前组织施工、技
术、安全等有关管理人员,确认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拆除项目,明
确安全责任,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拆除。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围内拆
除工作完成,经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
进行工程施工。
3.4.3工程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拆迁施工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
2拆除施工必须纳入施工管理范畴。拆除前必须编制拆除
方案,规定拆除方法、程序、使用的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措施。
拆除时必须执行方案的规定,并由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现场检查、
监控,严禁违规作业。拆除后应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3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
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
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
4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
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
方可实施。
5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
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
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
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
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
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
6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
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
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
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
7采用非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自上而下、先外后里,严
禁上下、里外同时拆除。
8拆除砖、石、混凝土建(构)筑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残
渣飞溅危及人员和附近建(构)筑物、设备等安全的保护措施,
并随时洒水减少扬尘。
9使用液压振动锤、挖掘机拆除建(构)筑物时,应使机
械与被拆建(构)筑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使用推土机拆除房
屋、围墙时,被拆物高度不得大于2m。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位
于安全区域。
10切割拆除内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
必须首先切断介质供给源,管道或容器内残留的介质应根据其性
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清除,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带压管道
或容器时,必须先泄除压力,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
11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明确对爆破效果的要求,选
择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
破说明书,并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报主管和有关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批准要求由具有相应爆破
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
12各项施工作业范围,均应设围挡或护栏和安全标志。
3.4.4施工区域内的房屋、地下管线、地上杆线等建(构)筑
物的安全受施工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
固,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
3.4.5各类管线、杆线等建(构)筑物的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
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固设计应满足被加固对象的结构安全与施工安全的要
求。
3加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加固设计进行,严禁擅自变更。
4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
并形成文件。
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
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
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3.5安全防护设施
3.5.1施工现场及其管辖范围必须根据作业对象及其特点和环
境状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5.2现场设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坚固、醒目、整齐、安设
牢固、具有抗风能力。
3.5.3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谢警
示灯。
3.5.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设专人管理,随时检查,
保持其完整和有效性。
3.5.5围挡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或砌块砌筑,其高度
不得低于1.8m;护栏应采用金属材料定型加工制作,其高度不
得低于1.2m。现场设置围挡和护栏应连续,不得间断。
3.5.6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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