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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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规定 分析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1、基础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不一致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适用相应实体法律。 2、由以下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债务可转化为民间借贷:调解、和解、清算不视为“基础法律关系”,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 第十五条:民间借贷纠纷与基础法律关系纠纷的转换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五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 2、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款,在证据准备方面应当注意的细节:借贷金额、款项交付记录、双方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凭证等。 第十六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六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通常不会反映资金用途和基础事实,财务转账收款应当注意保存付款或收款依据。 第十七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七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意味着一事不再理,原告丧失相应诉权。 第十八条:原告缺席审理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主要事实的处理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八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法院对虚假民事诉讼采取谨慎判断和“防盗”的态度 第十九条:判定虚假民事诉讼应当考虑的因素 《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九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虚假民事诉讼,不准许原告开溜。 2、虚假民事诉讼将涉刑责, 第二十条: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条 条文规定 分析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保证”有标准: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时,要特别写明“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范围。 2、用印须谨慎: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不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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