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购实施方案(五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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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年基本药物集中购实施方案(五稿)

安徽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招标 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10年版) 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安徽省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卫药发〔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 (三)采购主体: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四)采购配送形式: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的药品购销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施基层 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统一配送。 (五)采购配送周期:暂定为12个月。如需调整采购配送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工作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加本次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 二、招标采购药品 (一)招标药品目录 1、招标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疟药以及计划生育药品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药饮片暂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2、招标药品目录,按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制定和发布。通用名和剂型对应的所有不同规格的药品(目录剂型描述及注释描述中特定品种除外)、主要化学成份与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符合、不同酸根或者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以及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药品,均属于招标药品目录范围。 (二)招标药品分类 1、限价挂网药品。低价品种、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投标报价在招标采购投标基准价内的,直接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列入限价挂网的供应紧张的急救药品,实行动态管理。 2、评标议价药品。除直接列入限价挂网药品外,其它招标药品分为评标药品和议价药品,即同一竞价组中报价家数≥3家的进入评标程序,<3家的进入议价程序。 三、投标药品材料申报及审核 (一)药品投标人报名条件 1、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必须获得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 5、法律、法规及省药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投标人申报材料 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种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2、同生产企业同一品种只能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 3、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三)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四)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 1、省药采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不同人员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 2、省药招办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材料及初审复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核和审定。 3、对投标材料查验、审核和复核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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