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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
发表日期:2013年3月6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作者:张照新 赵 海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我国将形成以承包农户、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为支撑,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处理好五个关系。具体来说,要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显,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哪些制约和障碍,如何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些问题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家庭经营农户而提出的,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来,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省正式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并没有进行规范的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
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进行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要适合我国人多地少国情,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官方文件正式表述中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
综上所述,可以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其主要特征有:一是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明显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规模,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家庭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能够实现对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都比较高。三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绝大部分产品都要进入市场,能够和市场实现有效衔接,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
需要指出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文献中,一般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种养大户统指那些种植或养殖生产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传统农户的专业化农户。由于是一个习惯称呼,种养大户没有严格的标准,边界比较模糊,有时也称专业大户。各地区、各个行业的种养大户标准差别比较大。在现有种养大户中,有相当部分仅仅是经营规模扩大,集约化经营水平并不高,甚至带有粗放经营特征,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这也是部分研究不把种养大户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原因。
家庭农场原是指欧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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