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探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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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探究.doc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探究   摘 要 “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在我国《著作权》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在“合理使用”的立法方式中,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这三种模式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但是,其运行的效果却是不同的,而且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运行的效果不仅仅受到立法的影响,同时也会受到司法的影响。所以,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很多国家都开始设定多元化的“合理使用”方式,从而能够实现三种模式的弹性使用。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运行情况,著作权应该适当的打破完全封闭式的模式,实现三种模式的平衡使用,使著作权具有灵活性特点。   关键词 合理使用 著作权 著作权法   作者简介:胡朝飞,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61-02   在我国《著作权》的第三次修订的过程中,“合理使用”方法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在“合理使用”形式中,增加了其他的条款,在运行的过程中,在之前规定的条款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条开放式的条文,将以前完全封闭式的著作权打破,在知识产权界产生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赞同开放式的立法技术,认为其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而且能够实现利益的平衡,有人则对开放式的立法技术产生了疑问,在法律中不得使用弹性的条款。本文对“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的运行效果进行分析。   一、 “合理使用”的主要的立法模式   在“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开放性的立法技术,法官不受立法类型的限制,在对新闻、学术进行批评和评论的过程中,制定合理使用的版权作品,确保版权不受侵害。在开放性的立法技术中,应该对立法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作品的内容和作品的整体性进行分析,分析作品的潜在市场,作品会在市场上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美国相关法律的学者认为,开放性的立法技术具有一定的弹性程度,但是,其与普通法系国家是不能相比的。   第二种是不包括美国在内的版权体系采用的“合理使用”模式,这种模式也属于开放性,但是,在开放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制,在学术中,基于三种目的的出版可以被使用,一是研究或者个人的学习,二是批评或评论,三是实事的报道。以上三种的目的一般是封闭性的,但是,在“合理使用”这种限制还具有一定的示例性特点,这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在立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基于上述三种意外的就要让法官通过个案的分析进行判断。在相关的实践中,法官要分析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了,分析作品内容,分析作品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目的和结果等。所以,立法能够为法官在判定具体的行为的时候留有大量的空间。   第三种模式是作者全体系的,表明了著作权的享有是一种原则,著作权受到限制是一种例外的现象,著作权在受到限制时,就是立法上呈现出的完全封闭的立法技术,在对这种立法技术解释时,也是比较狭隘的,在法律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法官是不能采取这种权利的。   二、不同的“合理使用”的模式形成的原因   “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形成背景,与国内的法律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从法学和哲学的角度去分析,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在解释著作权问题上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作者权体系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人人都享有这种权利,版权体系在解释著作权的时候虽然也是采用了自然权利的概念,但是,也借用了财产权的相关的理论,在19世纪,版权体系逐渐从自然权利的概念中脱离出来,其更多的是带有一种功利的色彩。在19世纪初,发明和创造已经不再是一种自然地权利,版权体系运用法律解释,有时会形成一种垄断性的著作权,垄断是著作权的“例外”,所以,著作权要对不同角色的权利进行分析。所以,在对著作权进行限制时,要从利益公平的角度出发,版权体系对“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给予了正面的评价,而且还提出了“使用者权”的概念。作者权体系相关论述中认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作者享有权利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一种不需要运用原则来限制的权利,而“权利的例外”则体现出一种消极的影响,所以,作者权体系在对权利进行限制的过程中一般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技术,但是,版权体系在赋予作者权利的时候采取的是开放式的立法技术。   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版权体系是站在普通法的角度去执行的,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中,是在法官执行案例中实现的,后来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成文的条例,在立法技术上,应该在原有实践的基础上,为法官保留一定的空间。   三、对“合理使用”的法学和哲学方面的评价   出于“合理使用”的法学和哲学方面的评价,一种是自然主义,还有一种是功利主义,这些都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在立法中,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属性,必须将权利人视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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