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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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面对资源利用趋紧、环境污染加重的严峻形势,必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此,本文选取2012和2013年沪深两市京津冀地区重污染行业类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统计分析其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并应用层次分析法对各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研究结果显示,京津冀地区近两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参差不齐。我国应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出台一定的奖惩政策,规范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并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和披露意愿。   关键词:环境信息 披露 层次分析法 社会责任    一、引言    2015年两会上,环保部部长指出:“长三角、珠三角,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大面积雾霾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在雾霾围城的今天,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力,自利性倾向会使其在无约束情况下以较低成本处理与环境的关系。2014年的环保部数据显示,京津冀地区1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为156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7.0%,PM2.5年均浓度为93微克/立方米, 12个城市超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类行业企业则是产生雾霾的头号凶手,对雾霾治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企业有必要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给投资者、公众、政府等信息使用者提供一个对其了解与监督的平台,这样也更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鉴于此,本文选取2012年和2013年沪深两市京津冀地区重污染行业类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对比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统计分析我国京津冀地区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现状,利用层次分析法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程度综合评价模型,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希冀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披露奠定基础。    二、国内外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回顾    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环境会计,以Beams、Floyd A和John Tepper Marlin为代表开辟了环境会计研究和发展的先河。不同国家对环境信息披露方式也有不同,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各有侧重,中外理论论述差别颇多。详见表1。    国内学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研究较晚,以葛家澍、李若山(1992)为代表环境会计研究开始步入我国。随着会计研究的发展与环境的日益恶化,学者们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多。然而,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学者们更多采用规范研究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及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是孟凡利(1997),其从形式、内容、核算方式及推行范围上给出了创建我国环境会计的原则性设想。此外,王立彦、尹春艳和李维刚(1998),李正、向锐(2007),卢馨、李建明(2010),周守华、陶春华(2012),岳燕(2014),朱博雅(2014),杨秋林、刘亚平(2015)也从不同行业视角等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做了详述。    国内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李建发、肖华(2002)通过调查问卷形式就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的现状和需求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尝试构建企业环境报告框架。毕茜、彭珏和左永彦(2012),章雁、佟秀梅(2014)则分别通过内容分析法、回归分析对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由于我国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证研究方面的文献匮乏,再言之,学者们未曾或很少对一个区域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详究。基于此,本文考虑到我国京津冀地区雾霾愈演愈重,故以京津冀地区重污染类行业企业为研究对象,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统计分析京津冀地区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运用实证方法对其披露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围绕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    三、环境信息披露统计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08年6月24日发布《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确认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和制革业14类重污染行业。本文根据锐思数据库(RESSET)行业信息,从中筛选出62家京津冀地区重污染行业类上市公司,详见表2;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收集了62家上市公司于2012―2013年连续两年的社会责任报告47份、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24份,并对其所披露的有关环境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一)环境信息披露方式分析    经过对所选62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及年报的统计分析,表3结果显示,从披露方式上看,在2012―2013年,有22家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均披露了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为35.48%;有44家公司在年报中均披露了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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