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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研究.doc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研究   【摘 要】各个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都是不一样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监管与传统的金融审慎监管相分离,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分为合署监管主体与专门监管主体。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全球存在的问题,很多国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不到位,各有各的问题。在主体设置中存在着许多对监管有效性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构想。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监管主体;权益保护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与金融创新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界限慢慢的融合模糊,各个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性也越来越明显了,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操控市场,过度的投机、散播谣言虚假信息等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现在金融监管改革中,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监管盲区与冲突得到了改变,让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中受到很好地保护。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已经实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监管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分类,但是监管主体设置的分离还没有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是由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内部形成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仍然属于合署型主体设置。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存在一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律,一些机构也做到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职责,但是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求和国际上相比较,在立法、监管模式等方面,我国都有很大的差距,还欠缺许多的经验与不足。   1.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缺位   在我国,金融消费者没有专门的立法,更没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制度。在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中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主要用于实体的商品经济,没有对虚拟经济中的金融消费特点设计,知识对一般的商品消费服务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所以,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都没能享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拥有的权利,也不能依据这个法制寻求救济。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缺少专门立法,使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都得不到相应的享受,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也非常的低。   2.缺乏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各质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都要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与一般的服务相比较更加的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监管技能,对金融机构没有监管职权。由于金融协会的宗旨决定了本身行业的利益才是工作的重心,不算完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很难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缺乏金融消费者全力救济的途径   金融机构对工作认识不清晰,动力不足,没有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受理与处理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应对等制度保障不到位,不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全力救济平台,对金融消费者起不到保护作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   对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设置中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改变我国现在的保护监管主体制度,建立独立综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1.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改变,是一项系统的工程。由于我国金融分页监管的完成,在短时间内快速的建立独立综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还缺少一定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对比较分散的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进行分段的整合。在监管部门的基础上,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作为专门的协调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定期的交流。这样既可以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主体需求,又不会给目前的分业监管造成很大的冲击。   2.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列入到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个人的利益,也是预防金融的风险与稳定的需求。金融监管包括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安全性,还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要汲取各国的丰富经验,建立新的金融管理体系,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审慎监管作为监管目标,努力做到二者重叠,逐渐的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协调机制。监管协调机制是构建监管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效率的基础。当金融消费者保护在不同的机构监管下,要对监管部门更详细的划分。建立“一行三会”的协调机构,避免重复的监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好的使用权力的空间。   4.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权利、金融机构、使用的权利与义务、权益保护范围、监管措施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   5.划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界线。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覆盖范围非常的广泛,在各个监管机构都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下,要建立一个清晰明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构架,合理的划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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