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之我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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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之我见.doc

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之我见   摘 要 对于拐卖儿童罪这一热点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从买卖儿童的社会现状、立法现状开始分析,得出我国对拐卖儿童罪的刑罚规定为合理的,对收买儿童罪的刑罚规定略有不足,惩罚偏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拐卖儿童案件破案难的原因,并强调需要加强对买方市场防控的重视,从传统文化、立法缺陷、执行效果三个角度分析买方市场形成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买方市场防控的措施。   关键词 拐卖儿童 收买儿童 买方市场   作者简介:吴雅婷,华南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60-02   最近微信朋友圈热议一个话题,疯转一篇文章,是关于呼吁拐卖儿童一律判死刑的,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研究一下拐卖儿童罪以及与其相对的收买儿童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的社会现状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18532件,占刑事案件比重的0.28%。2012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3152件,解救被拐卖儿童1511位。根据《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的数据,2013年,全国共侦破拐卖儿童案件2765起。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拐卖儿童的犯罪情况还处于持续多发并且破案率较低的情况。很多孩子一旦被拐可能就再也不能和家人团聚,孩子成为了几代人的伤,而且其过着怎样的生活也不为人知,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的民愤之高也是可以理解的。   二、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的立法现状   针对拐卖儿童现象,我国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个量刑档次:一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拐卖妇女、儿童,有8 种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是拐卖妇女、儿童,有8 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笔者认为《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属于重罪,且上述八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对于这八种情形下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死刑,笔者认为这样的刑期设置是合理的,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对于微信朋友圈的一律判处死刑呼吁,笔者认为是非常不可取的,第一,一律判处死刑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公平,众所周知,每个案件都是不一样的,犯罪次数,具体情况,在拐卖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等等因素都会影响量刑,如果罪轻罪重的刑罚都是一样的,那么最轻者何不犯下更重之罪呢?最起码侵害的法益也多一些,自己心理也平衡一点,罪轻罪重和刑罚相适应,某种程度上讲都是为了让罪犯可以进行一个趋利避害的思量,一律判死刑这样一棒子打死的方法扭曲了社会正义,对社会安定极为不利;第二,经济学认为,有需求就有供给,这就是市场,即使拐卖儿童一律死刑,买方的需求还在,但是由于死刑的威慑力,儿童的价格将会变成天价,在巨额利益的引诱下仍会有不少人铤而走险,自古就有“杀人者偿命”的说法,法制史上并不缺乏各种残酷的极刑对待杀人者,但是杀人行为有被扼止吗?以史为鉴可知一律死刑的呼吁多么荒谬;第三,一律死刑的做法很有可能让更多的被拐孩子死亡,现在的数据只是表明很多拐卖案件并没有侦破,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侦破的案件就是孩子死亡的数量,如果一律死刑,人贩子在可能被抓或者感觉到危险时极大可能会选择杀人灭口,然后独自逃跑,因为这样至少可以保证孩子无法告密,而且也符合国人“找个垫死鬼”的思想,这样的结果肯定不是受害家庭所乐于接受的。   三、我国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立法现状   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有相应的规定。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该罪的定罪量刑根据收买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的行为决定,其中有一款规定特别值得我们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换种角度说,即使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是可能不需要接受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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