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doc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doc

浅析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   摘 要 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给我们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带来了契机。为破除广为诟病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民告官的“三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在立案方面做了创新,改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契合新《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畅通了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渠道,树立了司法权威,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义深远。这项原则仅仅是一个开始,在司法实务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本文就理论与实务问题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 立案登记 诉权 行政诉讼法   作者简介:申媛媛,上海政法学院2014级宪法行政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32-02   一、立案登记制的概述   (一)立案登记的现状   在之前《行政诉讼法》的实践中,当事人会面临这样一些问题,有些法院要么干脆不收民告官起诉状,要么收了起诉状后,对是否立案不置可否,一句“回去等通知”,从此石沉大海。新法明确实行立案登记制,案件只要符合形式要件的,都必须立案。将当事人所有的诉求均纳入司法领域,给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可以不作为“可审案”予以程序审理,但不能不予以司法回应。   立案作为诉讼的起始程序,在程序上是十分重要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进而影响到实体利益的实现。新法中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在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并不是全部接受所有起诉案件,这些案件只要是符合起诉条件的,即: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都应当登记立案。一些无法达到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即使推行了立案登记制度同样不能立案。但是法院会对起诉人出具书面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使当事人更加信服,并且清晰明确的显示出不予立案的原因,对于这一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根本上解决了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说明理由,有案立不了的状况。与传统制度不同的是,法律更向行政相对人的倾斜,在不能判断是否应当立案时,“推定”应当立案而进行进一步审查。   (二) 立案登记与登记立案的区别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阐释。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的表述则改为“登记立案”制度,这一表述上的改变是否改变了其本意呢?笔者认为,“立案登记”为这一制度的称谓,而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先,“立案”在后,“登记立案”是对工作方式的具体规定,其更能体现行政诉讼的程序性特点,与“立案登记”是具有一致性的。   (三)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   立案登记制度与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度有着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制度的根本转变,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在程序形式上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当事人提交诉状之后,能否直接立案。先行登记立案,然后解决疑问与难题,应当是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处理立案过程中实质问题的一个基本立场。   立案审查制中,整个立案审查均处于立案之前,属于典型的案外程序,缺乏公开性、规范性及当事人的参与性。一方面,程序利益属于补救原实体利益的利益,程序利益是实体利益补救性延伸的产物,立案审查涉及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当事人却不能参与立案审查程序,这与程序保障的理念相悖;另一方面,案外的立案审查使审查程序处于是否为诉讼程序的逻辑难题之中,严重影响了程序的发展与完善。   尽管立案审查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是立案登记制度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有学者坚持立案审查制度,其主要认为很多案件过于复杂,甚至涉及制度层面的问题,会给法院的

文档评论(0)

ganpeid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