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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及相关问答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及相关问答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根据成劳社发[2005]20号文件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通过银行代扣方式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国务院[2005]38号、成都市政府令第133号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2008年1月起,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根据成劳社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未享受社保补贴且生活困难的以下个体参保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规定的,从次月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两档之中确定一档。
① 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需提供当前《失保金领取证》; 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当前《低保领取证》; ③ 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提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证》; ④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⑤ 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单亲家庭等其他生活困难人员,需出具社区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选择降低缴费基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待遇将相应降低。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令第126号颁布实施前,根据成府发[1999]32号和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成府发[2000]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的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9.5%,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9.5%。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可按缴费比例4%缴纳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根据成都市政府令第126号的有关规定,本市户籍的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二、办理参保流程
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从2007年7月起,初次参保的个体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已参保的个体人员,可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在市社保局参保的个体人员须本人办理,并提供本市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险卡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的银行(工行、农行、建行)结算账户存折(不提供银行卡)。未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的,可在二楼业务大厅8区窗口办理(工行、农行)。提供上述资料到二楼业务大厅1区1—2、5—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以下简称银行代扣协议),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15日(每年12月份为10日)前,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当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在每月16日(每年12月份为11日)起,办理个体参保及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自次月起在协议约定的扣款日从其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款。个体参保人员在办理银行代扣协议时,以现金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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