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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35kV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三章电杆基坑与基础埋设
第四章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五章拉线安装
第六章导线架设
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第八章接户线
第九章接地工程
第十章工程交接验收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1.0.3条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1.0.6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2.0.1条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2.0.2条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2.0.3条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的特殊要求。
第2.0.4条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第2.0.5条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第2.0.6条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1~300mm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2.0.7条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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