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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讼与好讼:明清诉讼文化面面观
帝王的圣谕 明太祖《圣谕六条》: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清圣祖《圣谕十六条》: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匪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官员的劝诫 明儒王守仁在《禁省词讼告谕》中说:“一应小事,各宜含忍,不得辄行诉讼……若剖段不公,或有亏枉,方许申诉,敢有故违,仍前告扰者,定行痛责,仍照例枷号问发,决不轻贷。” 武穆淳《劝息讼说》一文,在列举了大量诉讼的弊端后,语重心长地说“愿尔等及早猛省,永为盛世之良民。毋作诈虞之情状,著诚去伪,返朴还淳。余身虽去,余心实有厚望焉。”——(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一《刑狱四·治狱上》。 士绅的教化 止词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府,力逞刁奸。——《萧江全谱》“附录”卷之五,(明)江旭奇等纂修,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 戒争讼。好争非君子之道。争之不已,则必至讼,讼岂盛德事哉?讼者之辞皆无实之辞,甚足以坏人心术,且至费财破家,何益之有?凡事只宜忍让,不必好争,纵有外侮,亦宜静以制动。公道既明,自然可寝。若以非理讼人,尤为不可。——《槐溪王氏支谱》卷首,(清)李振苏等纂修,清咸丰六年木活字本。 3、解纷的机制 a、官府的调解 根据张晋藩的研究,官府的调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民事案件审判中,调处与责惩相结合,调处更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 其二,官府调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其三,官与民、堂上与堂下相结合。 其四,注重息事宁人,淡视是非曲直。 b、基层行政组织的调解 明代前期:老人、里长(粮长),在申明亭调解; 明代后期、清代:乡约、保甲(约保)。 c、宗族的调解 族长、房长 d、士绅等地方精英的调解 士绅个人、文会 “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橙阳散志》 4、官府的控制 禁止越诉 《大明律·刑律·越诉》:“若越本管官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严禁刁讼 海瑞禁刁讼:仰各府、县官晓谕各百姓,今后告状,须从实致词,不得一语架空,自取重罪。——《示府县严治刁訟》 打击讼师 刁讼之繁兴,皆由讼师之鼓舞。若遇反坐,必?讼师。而所在讼师布满乡曲,倘访其甚者必为除之。——董份:《答念华张公书》 控制代书、歇家 (二)、好讼的成因 1、官吏差役的拖沓 直隶怠玩之习,相沿已久。每逢三八告期,或委典史收状,或由承发房将呈词送交门丁。门丁积压数日,送交幕友。幕友拟批挂榜,而本官尚不知呈中所告何事。至判阅稿票时任听丁书主政,按照呈内姓名,全数差传,不敢删减一名。甚至经年累月,未尝坐堂讯问。两造破家荡产,求息讼而不能。——曾国藩:《直隶清讼事宜十条》,收入葛士浚编:《清经世文续编》卷十六“吏政一”,清光緖石印本。 2、情理断案的弊端 学界争论:清代民事审判是否属于依法分清是非、保护正当权利拥有者的审判? 滋贺秀三:调停说 VS 黄宗智:审判说 汪辉祖:“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学治臆说》 无论是审判还是调停,情理因素在其中都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婺源的例子:田源何氏与炉里庄吴氏的坟山纷争 事实:吴氏盗葬何氏坟山。 知县堂谕:谕令吴六指勒限一个月,赶紧起扦。不许再事宕延,致干提究。并准如所请,劝谕职员何云汉念其家贫无措,帮贴扦塟钱二千文,以示体恤。 情理断案合理的一面是同情弱者,照顾弱势群体。不合理的一面是人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全面的保证,法律信仰无法形成。而且容易引起好讼之风,正所谓“种肥田不如告瘦状”。 3、缠讼滥讼的伎俩 诉讼的技巧和策略:十状九谎 例子:清代婺源的河坝诉讼 蚺城士绅诉状中的造伪: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某日呈状:呈为公吁建碣,凝秀孕灵,功垂不朽事。(风水)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呈状:呈为事关城池,重修非创。公吁核详,永固金汤事。……讵东、北沿河地方,向有宵小,惯带私盐,贩略人口。潜伏小舟,顺流出境。深恐碣成,易于盘诘。(治安) 事实:有风水的考量,更多的是商业利益的驱使。 4、恐吓对手的花招 例子:詹氏与余氏盗砍杉木纷争 康熙三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余乌兄弟盗砍詹氏后龙山杉树,被捉。→九月十二日,詹元相投约,保长余汝祥(余乌之叔)唆使不调处。 →九月二十七日,下邑投状。 →二十九日,批出。十月初一,将原词付余汝南兄。 →十月初二,大汜约保具帖接伯及身与枝弟酒。 →十月初三,中人送银六钱、禁约一纸求和。汝祥犹恃蛮不理,故本家犹不甘处。 →初五,早起下邑(投状)。 →初十,大汜余亦美兄、汝南兄阻住下面不进。今二人至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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