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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柏学区中心学校教师法律法规学习(第一期)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本文档由【中文word文档库】提供,转载分发敬请保留本信息;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范文、教育、学习、政策、报告和经济类word文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决议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8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及时、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编辑本段第二章 事故预防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等教育,定期检查学校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环保、司法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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