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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学习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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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学习手册

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学习手册 (修订稿) 编者按: 《学习手册》内容共分六个部分,希望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认真阅读学习,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对编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便于进一步补充和改进。 一、前言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三、党和国家有关军转政策(摘录) 四、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讲话(摘录) 五、向各级政府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 六、编后语 一、前言 编写这份手册的目的和意义在于进一步学习党和国家的军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把维护人民合法权利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政理念的认识,结合现状依法维权,坚定维权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实现早日全面落实军转干部的政策。 被政府以指令性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要求落实以“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为核心内容的军转干部政策,上访申诉长达十余年,至今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我们维权诉求的问题:1、有没有解决的政策和法律根据?2、四代中央最高领导人是怎样讲的?3、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政策改变了没有?4、“政企分开”是哪一年分的?政企分开前后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是不是一样的?5、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是临时性措施,还是一贯连续的政策?6、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若职务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中央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党和国家对在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权益保障,是怎么要求的?以上诸多疑问,只要认真阅读,看完全部内容后,相信一定会得到正确的答案。 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修正决定》: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现役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由政府安排工作职务。” 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服役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五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终身光荣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官享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国家给予荣誉的待遇,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 2.《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8月19日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1953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六条:“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面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1988年7月1日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被授予军官的军衔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 5、《现役军官法》第三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6、《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国务院[1992]130号令《全民所有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党和国家有关军转政策(摘录1952年—2007年) 1、政务院[1952]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2、国字[1965]333号规定:“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3、国发[1975]129号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4、国发[1975]170号规定:“连排职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的,按当地干部行政级别工资标准执行。”“军队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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