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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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第7章物权总论

选择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7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途径 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 二、物权的保护方式 (1)物权确认请求权  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返还原物请求权 财产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用益物权人、质权人享有。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不享有。 (3)排除妨害请求权 行使主体,既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 (4)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五节 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一、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有权占有是指有占有基础的占有,即根据法律规定和约定而发生的占有。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二、无权占有的法律责任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占有基础的占有,即没有法律的根据和合同的约定而发生的占有 。 物权法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目的在于惩恶扬善,优待善意占有人,不保护恶意占有人,由此善意占有人和和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不同。(表6—3) * * 三、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第7章 物权总论 * 第7章 物权概述 学习目标:本章是关于物权和物权法一般内容的介绍。主要包括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和物权的保护方法,占有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知识目标:了解物权基本特征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熟悉物权的种类;掌握物权的变动方式和物权的保护方法。 能力目标:应用物权变动和保护原理分析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物权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物权 。 * 第一节 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上的物是指能够被人们支配和利用的具有物质属性的有体物。 物具备如下特征: (1)有体性。即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智力成果不是物权法上的物。活体的人身及其组成部分不是物。 (2)可支配性。指物能够为人类支配和控制。 (3)可使用性。指物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如亲人的书信、遗照是民法上的物。 物与“财产” 不同,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而“财产”还包括无体物和权利。 2.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2)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同样品质、各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区分意义: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3)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物互相配合,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从物是一个独立的物。 (4)原物和孳息。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行为和无形财产均不是物权的标的。著作、商标、专利等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 ③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债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④物权是一种对世性财产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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