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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河南油田培训中心 2015--09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布
实施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5日颁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和劳动部颁发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锅字(1993)4号】同时废止。
修订原则(一)
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的原则
相关法律:《安生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章:《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规范或标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修订原则(二)
体现通过完善技术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国气瓶产业竞争的原则;
1、新增气瓶的实际爆破安全系数;
2、调整公称工作压力;
3、新增气瓶附件的规定。
修订原则(三)
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单位责任主体的原则
1、气瓶充装、检验、维护以及运输、储存、经销、使用等环节气瓶安全的宣传和培训,与经销单位气瓶安全的协议管;
2、强化气瓶安全监管责任;
3、本规程取消经销、存储、运输环节的规定。
修订原则(四)
进口气瓶与国内生产的气瓶统一的原则。
1、进口气瓶监管:制造标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等统 一要求;
2、临时进口气瓶:必须经验合格
修订原则(五)
鼓励创新和科学监管的原则
1、鼓励采用现代工艺、新材料、新结构进行气瓶研发生产;
2、鼓励气瓶安全管理创新(采用电子标签管理技术);
3、混合气气瓶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1.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公称工作压力为0.2~35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 不适用范围:灭火时瞬时承压而储存时不承压的消防灭火器、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所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程(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里明确规定)。
3 . 对于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制定企业标准;
4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气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就可以进行生产和使用了。
第一章 总则
5.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新增)相关规范和标准气瓶附件有规定的,应先进行气瓶型式试验,再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6.进口气瓶和国内生产气瓶统一管理(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有中国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临时进口气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进口返销气瓶也要求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并由监检机构出具监检报告
第一章 总则
7.瓶装气体的介质分类(与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接轨)
(1)压缩气体,是指TC ≤-50℃,也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 -50℃ < TC ≤ 65℃和65℃ < TC;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TC ≤-50℃,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深冷低温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也称为生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第一章 总则
8.气瓶分类(新增)
(1)、新政许可气瓶类别: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
(2)、按公称工作压力分类:P ≥10MPa为高压气瓶, P < 10MPa低压气瓶;
(3)、按容积分类:V ≤12L为小容积气瓶, 12L< V ≤150L, V > 150L为大容积气瓶。
第一章 总则
9.气瓶专用要求
(1)盛装单一气体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制造标记相一致的气体,不得更改制造标记及其用途,也不得混装其他气体(特别强调焊接绝热气瓶);
(2)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必须按照气瓶标志确定的特性确定的气体特性充装相同特性的混合气,不得改装单一气体气瓶或不同特性的混合气体。
第一章 总则
10.气瓶标志
(1)混合气体介质标示:在气瓶充装介质名称处打上充装气体主组分名称或化学式,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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