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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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细则---学校角度

汉滨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学生用餐质量、卫生和安全,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真正达到增强青少年身体素质、促进健康成长的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 54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食安委办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营养、卫生、可口等标准,根据学校的实际,确定学校供餐模式为食堂供餐。   第二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一节 采购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及原料实行采购供应。米、面、油、大肉、蔬菜以及其他辅料等按照质优、安全等原则实行采购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营养改善计划主要食品供应的企业必须是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厅等部门认定的食品检验合格企业。   第五条 所定的食品原料供应点,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合法,所定食品原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QS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等相关要求的食品。签订供货合同要从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都要以正式协议约定。   第二节 配送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采取安全和适当的运输办法,直接供货到校,不得委托中间商或其他人员代送。一次配送的主要原料不得超过两周的使用量。送到学校的食品必须距保质期到期日期15日以上,配送到学校的食品及原料商品生产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加工企业、生产厂家等资料必须齐全。   第七条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车辆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运送过程中要注意防雨、防晒,防止与其它有毒有害物品接触,并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消毒。要保障配送学校的食品及时、安全。   第八条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对配送的食品和原料进行验收和保管,与供货商当面核验生产日期、每一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在确认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后,对配送食品及原料进行登记造册,经交货与收货双方签字后入库储藏。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原料不得接收。   第三节 储藏   第九条 学校要设立食品专用储藏室,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食品存放架等设施及必要的冷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存放和出入库管理制度,加强门禁管理,严防非管理人员进入。   第十条 米、面、油、蔬菜等食品储存必须离墙离地、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每天定时查验储藏室食品及原料的数量、质量和保质期,及时清除、销毁过期和变质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每周应对储藏室内进行消毒,保证存储安全。   第十一条 食品及原料出入库应按要求填写时间、品名、数量、保质期等有关内容,认真履行相关人员签字制度,并作好详实记录,索证索票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档案资料保存2年以上。   第四节 加工   第十二条 提供学生食用的食品营养素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主食具有该食品应有的色泽,油炸菜品浅黄或黄褐色,非油炸菜品应呈现各种菜品应有的颜色;色味俱佳,咸淡适中,不得有焦糊味或其它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第十三条 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县卫生部门推荐的营养食谱,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食堂食品量化分级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厨具和餐具,完善“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及时对厨具和餐具进行消毒、清洗,避免二次污染,确保食品加工和食用过程中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建立食品加工前检查制度。食品加工前要对将要加工的食品原料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原料要及时清除。食品在加工前要用流动水进行清洗,加工必须熟透。学生用餐必须当餐加工,当餐食用。不得向学生提供隔餐食品、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要求的范围、用量和方法使用,严禁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持健康证上岗制度,按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体检。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经常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节 食用   第十七条 值日教师、班主任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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