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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金会办事指南
基金会办事指南(试行)
本《指南》,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通知》要求,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设立登记的规范化。
基金会申请办理登记事项的表格,可从河南省社会组织网()下载。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手签名。登记事项所准备的文件、材料均一式两份。
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路18号,邮编:450016,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受理申报材料,下午整理材料。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基金会设立登记
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并且来自合法的捐赠;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二、设立基金会的程序
申请人咨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和证书→基金会递交备案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归档→登记管理机关公告。
注:申请人咨询申报阶段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直接登记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基金会直接登记征求意见表》、《关于申请设立XXX基金会的可行性报告》等预审材料。
三、基金会名称的规定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3)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四、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组成
(1)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人数5至25名;
(2)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基金会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5)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五、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的发起人数量不能少于5个,发起人应当在其开展的公益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并且至少有1个从事公益活动5年以上的专业机构或单位。
(3)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4)公募基金会至少应有1名具有专业公益机构工作经历的专职人员。
(5)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
(6)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六、基金会财产使用的要求
(1)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2)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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