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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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 宋凌凌 【大 中 小】【关闭】【点击:5329】 【价格】 0 元 【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 【正文】   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   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下面我分别就这两个方面作一些简单的比较分析。   (一)所得税法税制模式方面的差异   在所得税制模式上,香港基本上采用分类综合的模式,对个人所得的征税涉及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三个税种,其分类综合所得税主要体现在个人入息税上。上述三个税种,无论应纳一种或同时几种,纳税人都可以就个人所得的入息,从而选择最佳的计税方式完税。   澳门地区实行的也是分类综合模式,澳门现行的所得税制源于葡萄牙上个世纪60年代所得税制,按照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税种,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职业税和所得补充税是澳门收益税中的两个主要税种,它们征收的范围不同,税率也不同。   台湾地区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台湾地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综合所得税,在征收时,将纳税人每年各项应税所得汇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再按照统一累进税率计算纳税额。即对于纳税人的各种收入,不分来源或者类型,一律加总求和,统一计税。   内地所得税法则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扣除费用,采用不同税率计税。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计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   (二)纳税额方面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又称净所得额,是指在一定的纳税期限内个人所得额减去法定各种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香港对个人收益征收的各个税项中,费用扣除一般采用列举各项扣除项目,分别规定扣除标准。香港薪俸的计税是以纳税人的入息扣除支出、折旧费用、上年所带来的亏损、认购慈善捐款、个人免税额和家属免税额后的余额。其中,个人免税额分为基本免税额、额外免税额和已婚纳税人免税额;家属免税额包括单亲免税额,供养子女免税额和赡养父母免税额。1993-1994年征税年度规定:基本免税额为每人一年4.9港元;额外免税额,已婚纳税人为1.4万港元,单身纳税人为7000万港元。已婚纳税人免税额为9.8万港元,单亲免税额为2.7万港元;供养子女免税额,最高每人每年1.4万港元,最低点1000港元;赡养父母免税额每人为1.7万港元。   这种扣除既考虑了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的教育、住房等因素,又考虑了纳税人本身的状况、子女的数量、家庭人口的情况,比较公平合理。同时,香港对纳税人一视同仁,在费用的扣除上,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之间没有差别。   澳门的《职业税章程》规定,一般纳税人年工作收益达到7万澳元,特殊纳税人(指65岁以上或伤残程度达到60%以上的人)年工作收益达到9.8万澳门元,则征收职业税。也就是说是职业税的可征税额是个人年收益减去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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