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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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租赁合同无效的代理词 关于南京金宝利劳动服务站、南京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诉江苏银河天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江苏银河天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接受代理后,代理人仔细地了解案情,研究了案卷材料。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给予采纳: 一、案情简介 南京金宝利劳动服务站、南京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系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改制而来)诉称,2007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第四次《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位于鼓楼区中山北路74号自有商业用房,合同到期后被告方未能按约交还案涉房屋,因此诉请被告迁出占用的租赁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和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庭审期间,原告之一南京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方为了证明案涉房屋属原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所有,并授权南京金宝利劳动服务站经营管理,起诉时提供案涉房屋产权证、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委托南京金宝利劳动服务站经营管理案涉房屋的证明一份以及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部分改制文件。 (转 载 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 二、经庭审,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一)、案涉房屋系案外人南京金宝利休闲有限公司资产 1、案涉房屋系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对合资企业南京金宝利休闲有限公司的投资。 首先,经庭审双方举证表明,案涉房屋虽1992年登记在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名下,但在1993年南京市物资回收公司已经将其作为投资,与台资企业合资设立合资企业南京金宝利休闲有限公司。后合资双方产生纠纷,南京金宝利休闲有限公司于1997年被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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